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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6 点击量:523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发展,现在的越南籍员工们越来越具备法律意识,以往公司通过扣工资、降工资等方式处罚违纪员工,现在稍有不慎就被员工诉至仲裁,要求认定处罚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在法律天平较为倾向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领域,企业有时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但事实上,越南《劳动法典》一直给予着企业奖惩措施的使用权,许多公司却并不清楚这个权利的正确使用方法,那么今天张智丹律师就给大家介绍越南《劳动法典》中关于劳动纪律处罚的主要规定。
一、劳动纪律处罚的原则
根据越南《劳动法典》第122条规定,劳动纪律处罚的原则如下:
(图片来源:网络)
首先,雇主应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这就需要雇主平时注意收集、固定好能证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证据。例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其他相关员工的证言、违纪的物证、录音、录像、有员工签字的违纪处罚决定书等。
根据张智丹律师的经验,许多公司之所以在劳动仲裁取得败诉的结果,很多时候是因为公司声称员工严重违纪却无法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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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属于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成员的劳动者被处以纪律处罚时,应有该组织的参与;在雇主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罚时,劳动者除可出面自行辩解外,还可以请律师或劳动者代表组织代为辩解;不足15周岁的劳动者则必须要有法定监护人的参与。
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同一行为,雇主不得采取多种处罚形式。当一名劳动者同时存在多个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仅能对其最严重的违纪行为采取相应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最后须注意:劳动纪律处罚应记载成书面形式。不要有“口头警告”之类的处分,因为往往难以取证,无法对小错不断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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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免罚金牌”的特殊人群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以下这5种人是拿着劳动法典赋予的“免罚金牌”的:
1、正在休病假或养病的;经雇主同意休假的;
2、正被拘留、监禁的;
3、对于《劳动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等待职能机关调查确认出具结论的;
4、怀孕的女性劳动者;休产假,养育12个月以下小孩的的劳动者;
5、违反了劳动纪律但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丧失意识能力或丧失自我行为约束能力的疾病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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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可开除员工的法定情形
在谴责、延长涨薪时限、革职、开除这4种越南法定的劳动纪律处罚形式中,开除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种,也是最受到企业HR关注的。事实上,越南《劳动法典》对于雇主可运用的对劳动者开除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雇主仅在以下情形中才可以开除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偷窃、贪污、赌博、故意伤害、吸毒;无正当理由30天内累计5日擅自旷工的或365天内累计20天擅自旷工的;在被采取延长涨薪时限或革职处罚形式时,劳动者又再违纪的;以及劳动者触犯雇主内部劳动制度中规定的,具有泄露雇主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对于雇主的财产、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行为或职场性骚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