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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 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16-越南“停薪留职”制度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至今,第二、第三产业中多个行业确实面临停工停产、倒闭或破产等困境这种特殊阶段,企业和员工作为命运共同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不失为一个解决困境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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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去年网上就流传了中移动分公司的一份通知通知,尤其“鼓励”45周岁以上的员工停薪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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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什么是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是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事物,其概念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当然现在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要求停薪留职的目的已经不仅仅限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业了,只要是员工有合理的理由,且劳资双方均对此达成一致,即可办理停薪留职的手续。


在越南也有类似“停薪留职”的说法。本期将由维冠律所张智丹律师为大家介绍越南的“停薪留职”制度——暂缓履行劳动合同。


对暂缓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越南《劳动法典》第30条进行了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三十条、暂缓履行劳动合同

1、暂缓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a) 履行军事义务,参加自卫民军义务的劳动者

b)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逮捕的劳动者

c) 被执行采取送往教养所、强制戒毒机构或强制教育机构等措施的决定的劳动者

d)属于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怀孕女劳动者

đ)被委任为国有独资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高管的劳动者

e) 被授权代表国有资产在其他企业出资的所有权人执行权利责任的劳动者

g)被授权履行本企业对于因在其他企业出资所产生的权利、责任的劳动者;

h) 劳资双方协商的其他情况。

2、暂缓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不得根据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薪资待遇和权利,双方另有协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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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上述规定明确了除非双方另有协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暂缓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雇主是无须为劳动者支付薪资待遇的。但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条款1、暂缓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b)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逮捕的劳动者

c) 被执行采取送往教养所、强制戒毒机构或强制教育机构等措施的决定的劳动者结合越南《劳动法典》32规定来看,“自暂缓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劳动者应到工作地点报到,雇主应接收劳动者回来根据原签订的、期限未满的劳动合同开展工作,双方另有协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劳资双方对此没有特别约定或达成一致意见的,雇主需要接收被拘留、逮捕被执行采取送往教养所、强制戒毒机构或强制教育机构等措施的决定的劳动者回来工作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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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平阳省某工业区一家公司的仓管经理阿雄在工作时间之外因琐事与他人斗殴,造成对方身体损伤比例达13%;阿雄为此被当地公安拘留。公司认为该斗殴事件反映阿雄品行不端,不适宜继续在公司留任,故公司内部下发了对阿雄进行开除的通知公告,并将该公告通知到阿雄家人。

阿雄家属经咨询律师后了解到,越南《劳动法典》规定了不得对正在被拘留、逮捕的员工进行包括开除在内的劳动纪律处罚;另外家属聘请的律师判断,阿雄很可能会被判处监外改造。为此,家属以理据争,替阿雄向公司求情,说服公司让他在监外改造期间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赚取工资来赔付被害人相应的治疗费用。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开除是雇主内部劳动纪律处罚最严厉的一种形式,需要遵守越南《劳动法典》第122条规定流程和手续才能够进行。该条第4款列举了不得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处罚的4种情形,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对正在被拘留、逮捕的员工进行包括开除在内的劳动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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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为什么越南法律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实际上,被拘留、逮捕不一定就说明这个人触犯了越南《刑法典》的规定,也很有可能出现公安查清事实后予以释放的情形。这样一来,如果在未确定劳动者触犯越南《刑法典》相关罪名之前就给予其开除、革职等劳动纪律处罚,相当于剥削了劳动者合法就业的权利。

回到本案例,阿雄目前正被公安拘留,根据越南《劳动法典》规定,公司是无法在这个阶段直接开除他的。公司如果硬要开除阿雄则属于单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可能遭受罚款,员工追讨赔偿金的用工风险。


【法律规定】

1、2019年《劳动法典》(45/2019/QH14号)第30条,第31、第41条、第122条、第124条

《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第10条


【律师支招】

如想要避免案例中出现的公司需要接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逮捕被执行采取送往教养所、强制戒毒机构或强制教育机构等措施的决定的劳动者回来工作的风险,则建议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作出明确的约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逮捕被执行采取送往教养所、强制戒毒机构或强制教育机构等措施的决定的劳动者,其暂缓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有权拒绝接收其回来工作,并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员工对此表示理解并愿意执行。”

同样的,上述条款也可放在公司内部劳动纪律中进行规定;如此一来,当员工出现类似的情形时,公司对于终止劳动合同才牢牢掌握了主动权。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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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码:zhzhd916  手机号码:13481033546

 

张智丹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精通越南语,自2016年起从事涉越法律服务,在重大涉越商事仲裁案件、涉越疑难民商事争议、对越投融资和涉越法律事务等专业领域,有着成熟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张智丹律师目前为中检认证集团广西公司、中能建集团以及波司登、宝龙达、奋达科技、绫致时装、万里石等国内多家知名公司、上市公司提供涉越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著作:

参与编译的《中越商事仲裁法律双语汇编》于2020年7月正式出版;

《浅议越南合同中违约金最高上限的问题》;

《越南近三年重要法律制定、修订情况汇总》;

4、《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文章;

5、《越南最新劳动法典必知300问》;

6、《越南律师行业的起源和发展》;

7、《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