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越中资企业要想稳定持续经营发展,也离不开一个好的内部劳动制度。上一期的内容(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16-越南“停薪留职”制度)也提到,要想避免出现公司需要接收被拘留、逮捕或被送往教养所、强制戒毒机构或强制教育机构的劳动者回来工作的风险,则建议公司在内部劳动制度中作出相关规定。接下来的几期内容,将由维冠律所张智丹律师向大家一一介绍越南《劳动法典》中对于内部劳动制度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应对措施。
本期,张智丹律师先帮助大家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
一、什么是内部劳动制度?
“内部劳动制度,是由雇主颁布的“内部法律”,是越南《劳动法典》在雇主内部制度的延伸,贯穿于整个用工过程,既是雇主内部岗位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的实施基础,也是一家单位或企业平稳、流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图片来源:网络)
二、内部劳动制度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越南《劳动法典》第118条规定,内部劳动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b) 工作场所的秩序;
c) 劳动安全、卫生;
d) 职场性骚扰的预防、打击措施;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处理流程、手续;
đ) 雇主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e) 劳动者暂时转岗的情形;
g)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劳动纪律处罚形式;
h) 劳动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
i) 有权限处理劳动纪律处罚的人。
张智丹律师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内部劳动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三、内部劳动制度缺失或存在缺陷有什么风险?
好的内部劳动制度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在张智丹律师遇到的多起案例中,劳动者违反内部劳动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开除该员工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如果内部劳动制度缺失或存在缺陷,则企业将面临巨大风险。
【真实案例】
王某系越南一家新设立公司的员工,入职以来王某就以身体不适为由,三天两头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很多次病假未经公司批准,王某就擅自离岗,给公司的正常运营活动造成了消极影响。2021年2月1日,公司对王某的行为忍无可忍,在内部发通知称:“因王某自入职以来经常以生病为由,擅自离岗,不按时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且自2021年1月29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王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决定自今日起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
嗣后,王某不服并在当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图片来源:网络)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雇用的员工已经超过10人,但公司并未按照《劳动法典》规定,制定书面内部劳动制度并公示、备案。王某虽有擅自离岗等行为,但其不存在30天内累计5日擅自旷工或365天内累计20天擅自旷工的情形,故不符合《劳动法典》中规定的雇主可采用开除的纪律处罚形式。同时,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具有“劳动者经常不按被雇主制定的规则完成工作的情形 ”等《劳动法典》第36条规定的雇主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节。故公司开除王某属于违法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令公司支付王某2.5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