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在越中资企业的老总或人资经理看到维冠中越律师公众号之前推出的“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文章后,纷纷惊叹:没想到人资工作有那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稍不留神就会给公司留下后患。没错,如果忽视用工风险,违反越南《劳动法典》《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及越南政府出台相关议定等法律规定,轻则公司遭受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则相关负责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接下来,张智丹律师就为大家一一盘点违反越南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领域法律规定可能承担的后果。
一、行政处罚的风险
越南政府出台的《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号文)已于2020年4月15日生效,为新劳动法时期劳动用工及行政处罚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对越南企业尤其是在越中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用工带来了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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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第三条规定,对于具有劳动、社会保险和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制裁形式是警告或罚款。除此之外,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这些组织和个人也可能受到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补充性制裁:
1、剥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使用权的期限1个月至3个月或6个月至12个月;
2、剥夺检测员的检测员证书使用权的期限1个月至3个月;
3、没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没收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经营资质证书;
5、没收劳动安全技术检测业务经营资质证书;
6、没收检测员证书;
7、暂停培训经营活动1个月至3个月;
8、暂停检测经营活动1个月至3个月;
9、暂停工作环境观察3个月至6个月;
10、暂停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的经营活动1个月至3个月或4个月至6个月或6个月至12个月;
11、暂停履行劳务派遣合同1个月至3个月或3个月至6个月或6个月至12个月;
12、对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工驱逐出境。
二、刑事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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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现行《刑法典》(100/2015/QH13)专门设置“强迫公职人员辞职或违反辞退劳工罪”(第162条),“侵犯性别平等权罪”(第165条),“逃避为劳工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罪”(第216条),“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聚众场所安全规定罪”(第295条),“违法雇用未满16周岁劳工罪”(第296条),“强迫劳动罪”(第297条)等多个罪名,旨在严厉打击劳动用工、社保领域的违法行为。触犯这些罪名的雇主不仅可能被处以警告、罚金、监外改造,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
三、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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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对越南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重视不足,常常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制定出一些与越南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管理规章制度;有些企业拟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明显对劳工不公平,这为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有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无故旷工、违约、跳槽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很多时候,企业看似处于强势的地位,但在越南劳动法对劳工倾向性保护及劳工维权意识的觉醒的大背景下,不遵守劳动法的企业往往就要吃大亏。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之间来往密切,不规范的劳动制度很可能会让别有用心的员工去利用法律漏洞“碰瓷”,由此一来对整个企业内部的工作氛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最终深受其害的还是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美誉度,制约了企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河内分所张智丹律师将持续为在越中资企业推出“用工风险提示系列”的连载文章,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逐一从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和变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定、工资的支付、加班、请假休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劳动合同的终止等用工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相信将对在越企业或有意走进越南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律师简介】
张智丹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精通越南语,担任防城港市律师协会涉越委副主任。张智丹律师自2016年起从事涉越法律服务,目前为中国建设银行胡志明分行、中检认证集团广西公司、中能建集团等国企以及宝龙达、波司登、奋达科技、绫致时装、万里石等国内多家知名上市公司提供涉越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相关著作
1、2020年7月,参与编译的《中越商事仲裁法律双语汇编》正式出版;
2、2020年开始在中越维冠律师公众号发表“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文章;
3、2017年在《广西律师》发表《越南律师行业的起源和发展》;
4、2016年在中越维冠律师公众号发表“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