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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税收指南连载二 | 越南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编者荐语:


二百多年前,美国本·富兰克林就曾说过:

“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

足以说明,税收由古至今、国内国外都同样重要。

 

为帮助到越南投资的纳税人了解越南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从越南基本概况、投资关注事项、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特别纳税调整、中越税收协定、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系国内目前最权威的有关越南税收制度的官方文件之一。我们节取其中重点章节整理成三篇文章:《越南税收制度概述》、《越南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和《越南投资税收风险及防范》。今天推出的第二篇文章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以及法律责任八部分。

 

特别说明,指南仅基于20193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更新。如需解决实际问题,应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关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越南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一、关联交易

(一)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关联关系判定

根据越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关联关系:

①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出资等活动,或投资于另一方;

②多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共同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活动,或投资其他各方。

2)关联企业判定

根据越南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其中之一的,即为关联企业:

①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企业至少25%的股权;

②两方企业都持有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的至少25%的股权;

③一方企业是另一方企业的最大股权的股东,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10%的总股本;

④一方企业为另一方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贷款(甚至包括以关联方融资来源作为担保的第三方贷款和相同或类似性质的金融交易),贷款数额等于或超过借款方股权的25%且占借款企业中长期债务总额的50%以上;

⑤一方企业任命执行董事会成员负责另一方企业的领导或控制,前提是,由前者任命的成员人数占据负责领导或控制后者的董事会成员总数的50%以上;或者由前者委任的成员有权决定后者的财务政策或商业活动;

⑥两家企业共同任命了超过50%的执行董事会成员,或有一名由第三方任命的执行董事会成员有权决定财务政策或商业活动;

⑦两家企业在人事、财务和业务方面都受到个人管理或控制的,个人都与其他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配偶、父亲、养父、母亲、养母、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姐夫、妹夫、嫂子、弟妹、外祖父、外祖母,外孙、外孙女,阿姨、姑姑、叔叔、伯伯、舅舅等;

⑧无论是在总公司还是常设办事处之间或海外实体或个人常设机构之间,两个业务实体之间都有交易;

⑨一家或多家企业由同一人通过出资或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而进行控制;

⑩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具有实质控制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等。

(三)关联申报管理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相关材料模板进行关联交易的申报。关联交易的申报材料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一致。

 

二、同期资料

(一)分类及准备主体

同期资料的准备主体为关联企业,同期资料包括:

1)使用第20/2017/ND-CP号法令附录中的02号表格准备的本地文档;

2)使用第20/2017/ND-CP号法令附录中的03号表格准备的有关全球公司信息的主体文档;

3)使用第20/2017/ND-CP号法令附录中的04号表格准备的最终母公司国别报告。

(二)具体要求及内容

1)有关企业和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①企业与各关联方之间的隶属关系;

②各关联方之间关于发展、调整及管理战略材料及报告;

③企业发展过程、经营战略、项目、投资计划及生产经营的材料及报告;

④企业组织结构图及职能运行描述。

2)企业交易信息

①交易示意图及交易描述,包括交易双方、付款和产品交付的过程及手续等;

②描述产品特性、技术指标的材料;单位产品成本、产品售价、周期内产品生产及销售的总量等详细清单;

③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定的协商、签订、执行程序有关的各项资料、数据等;

④关联交易发生时影响到转让定价的市场经济条件的资料、数据等。

3)转让定价方法的信息

①选择该转让定价方法的证明材料;

②选择、运用该方法的带有参考性质的材料、数据和证明。

(三)其他要求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必须在每年填写企业所得税最终申报表之前准备好,且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储存和提交。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审核,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期限从收到提供资料的要求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执行审计前的咨询过程中,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务当局要求,充分、准确地提供同期资料的信息和文件,并负有法律责任。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时限从收到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果纳税人提供合理理由的,可以将提交截止日期由届满日期起,延长一次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代表纳税人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独立外部咨询公司或审计公司或税务申报公司有义务遵守本法令规定的纳税人从事转让定价企业税务管理要求,依照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转让定价调查

(一)原则

1)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需就各关联交易进行申报;避免因关联关系控制或影响而导致的纳税税额的减少。确定关联交易的纳税义务,可与具有相同情况的独立交易相比较。

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管理、检查纳税人关联交易的价格,对企业减少纳税义务的关联交易应进行价格调整,以正确的确定纳税义务。

3)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越南生效的税收协定中不具有关联关系的独立各方之间的交易。

(二)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对不合理转让定价的审核调整方法主要有三种:

1)关联方交易价格与独立交易价格比较方法

独立交易价格比较方法适用情况包括:纳税人对受制于交易条件的、广泛在市场上销售的、根据国内外商品或服务指定价格的特定分类产品、有形资产或特定服务实施转让定价;支付无形资产使用费;在进行借贷活动时支付贷款利息;或在独立交易和关联交易中交易具有类似产品规格的产品,并受合约条款及条件限制。

2)纳税人利润率与独立比较对象利润率的比较方法

纳税人与独立纳税人利润率的比较方法适用情况包括:纳税人没有适用于本条第1款所述的独立交易价格比较法的数据库和信息;纳税人无法比较以产品为基础的交易,该方法比较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具体交易中的具体产品;为确保符合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成功选择合适的独立可比对象的利润率,可采用合并交易比较;纳税人没有对整个业务链行使自主权或没有执行本条第3款规定的通用或具体关联方交易。

3)关联方利润分配法

关联方之间的利润分配法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纳税人从事集团内综合的、特殊的、唯一的、封闭的转让定价,或开发新产品,使用专有技术,参与集团内专有的价值链,或开发、增加、维持、保护和使用专有无形资产,却没有依据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密切相关交易的价格、同时交易的价格或涉及全球多方金融市场的复杂金融交易的价格,或从事数字转让定价的纳税人,没有依据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或从公司内部协同增效中创造附加值,或纳税人对整个生产的业务流程主导经营,且不视为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范围内。

(三)转让定价调查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1)企业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合法、不合理或无法清楚说明其来源的;

2)企业造假独立交易的或将关联交易伪造成独立交易;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时未申报或未完整申报的;

3)税务机关怀疑企业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相关规定,且企业自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最多90日内无法做出证明的。

用于申报、确定和管理转让价格的数据库:

1)用于申报、确定和管理转让价格的数据库包括:

①信息经营组织提供的数据库(以下简称商业数据库),包括这些组织从公开信息渠道收集其发布、保留、更新、管理和使用的财务信息和公司数据;

②股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或数据;

③国内和国际商品或服务交易所的信息或数据;

④各部委或部门或其他官方渠道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或数据。

2)税务机关用于管理转移价格的数据库包括:

①上条所述数据库;

②与对方税务机关交换的信息或数据;

③各部委或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④税务机关拥有的数据库。

3)为了分析和确定独立交易范围,要分析和选择独立的比较对象,应遵循本法令提到的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在选择比较数据时应遵循以下优先级顺序:

①纳税人内部可比对象;

②居住在纳税人的国家或地区内的居民可比对象;

③在相同或类似部门条件和经济增长水平的其他区域/国家的可比对象。

对从事特定关联交易的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确定纳税评估费用:

1)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业务性质,也无助于创造营业销售收入,在指定的课税期间内不得产生任何用以减税的费用,包括:

①款项支付给关联方,但该关联方不执行与纳税人从事行业或领域有关的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②款项支付给关联方,该关联方经营业务活动,但其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经营功能与关联方从纳税人处取得的交易价值不相称;

③款项支付给关联方,该关联方对提供给纳税人的资产、商品或服务没有任何权利或责任;

④款项支付给关联方,该关联方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且在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不创造销售收入或附加值。

2)在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的交易:

①除以下第②点所述款项外,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具有商业、财务和经济价值,并直接使用在经营活动中,可在特定纳税期间内从收入中扣除服务费用。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独立方在相同条件下支付这些服务才能确认;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方法和关联方服务费用分配方法必须在整个公司内一致适用于支付类似服务的费用,纳税人必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发票、集团内部计算方法信息、分配因素和价格政策;

与履行专门功能和协同为集团创造附加值的中心有关联时,纳税人必须确定从这些功能中创造的总价值,并确定与关联方贡献的价值相称的利润分配水平,该利润水平是已经扣除了纳税人支付给关联方协同合作及服务的相关服务费,且符合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独立交易原则。

②不能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的服务费用包括:仅向另一关联方提供利益或价值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向关联方股东提供利益的服务;因多个关联方提供相同服务而反复收取费用的服务;或无法明确带给纳税人附加值的服务;本质上是纳税人作为集团成员而获得的利益服务,中介提供第三方服务,关联方没有增加其价值却增加的费用。

3)纳税人在指定课税期内产生的贷款利息费用总额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但不得超过该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加贷款利息费用和摊销费用的20%

 

四、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以协议形式对未来一定时期的关联交易定价问题进行协商,事先约定定价原则和方法,并就重要纳税事项达成一致的安排。中国企业可以通过预约定价安排,将潜在的事后对抗关系转换成事先的合作关系,增加税务合规的确定性,并减少遭受境外税务机关调查和双重征税的风险。越南于2013年颁布了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指引。预约定价安排的类型包括单边、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在一个开展跨国、跨区域经济活动的企业或集团内有关联关系的组织、单位;存在常设机构、场所与企业总部关系的各个组织、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各常设机构被视为独立企业或独立纳税人,能独立核算并与企业总部和其他常设机构分开核算。

(二)程序

1)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五个步骤:

①纳税人需向越南税务总局提出谈签意向并说明预约定价安排是解决所涉交易相关转让定价问题的合适方法;

②在得到越南税务总局批准后,纳税人需提交正式申请;

③越南税务总局将评估该申请;

④越南税务总局会与纳税人及其所在国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安排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⑤如果越南税务总局最终同意有关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通过最终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文件进行确认,有效期至少为5年,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

2)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①正式提交申请前的咨询;

②纳税人向越南税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③纳税人向越南税务总局提供各项相关信息;

④在磋商进程中纳税人必须充分提供、解释各项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证明文件以便越南税务总局同意或拒绝纳税人的申请;

⑤每一轮的磋商结果将被记录在磋商纪要中。在磋商结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越南税务总局将就是否同意纳税人的申请作出正式批复。

3)资料报送

①纳税人应在收到越南税务总局的正式批复之日起的120日内提供正式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卷宗;

②正式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卷宗应包括:

a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关联方的记名信息;

b关联交易类型、交易规模及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时间;

c纳税人及集团的位置信息说明;

d经济产业信息分析;

e纳税人及各关联方的职能、财产、风险分析;

f财务信息;

g确定市场价值的方法;

h对实施预约定价安排过程中已签订的各项条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假设;

i纳税人和各关联方对于属于预约定价安排范围内的相似关联交易已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包括主要内容的副本;

j纳税人和各关联方之间已经签订的影响到预约定价安排范围的合同及协议副本。

③申请卷宗一式三份,并用越南语书写。对于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则卷宗应用越南语书写并附有英文译本。对于其他语言撰写的原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和英语(针对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并附上原始文档。

4)签谈

签谈允许以会议、电话、在线电视或函件的形式进行。

①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谈的内容草案由税务机关制作,税务机关可将草案事先邮寄纳税人;

②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a税务机关代表是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职责部门;

b在双边谈判中,在经各税务机关及职责部门的一致同意下,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邀请可以派代表参加后续的多边签谈,以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文件或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c税务机关可就签谈进度、签谈结果向纳税人做简要通知。

5)执行程序

①纳税人有义务保存谈判、签署、实施的预约定价安排过程中的文件,并根据要求提供给税务机关;

②报告每年的预约定价安排。

 

五、受控外国企业

未查询到相关政策。

 

六、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未查询到相关政策。

 

七、资本弱化

未查询到相关政策。

 

八、法律责任

企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2)有义务提供全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