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门牌税(Thuế môn bài)、企业所得税(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个人所得税(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和增值税(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是在越南企业需要缴纳的四个主要税种,其中门牌税按照投资金额或营业收入的梯度标准进行缴纳,形式类似我国以前营业执照的年审费用。门牌税费用不高,但一直是每年必缴税费。2020年越南政府为了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发布了22/2020/NĐ-CP号政令,对企业和工商户门牌税缴纳规定做了一些调整,符合规定的新设立企业或者工商户将获得门牌税缴纳豁免,详细内容请阅读正文。
1、门牌税是什么?
门牌税(Thuế môn bài)是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每年必须缴纳的费用。 根据第139/2016/ ND-CP号政令和第302/2016/ TT-BTC号通知,门牌税可以理解为根据商业登记证中规定的注册资金/投资登记证中规定的投资金额(对于组织) 或年度营业收入(对于家庭和个人)每年定期或在新投入生产经营时需要缴纳的款项。
2、门牌税缴纳对象
门牌税缴纳人是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豁免情况除外,主要包括:
2.1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
2.2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
2.3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事业单位;
2.4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队的经济组织;
2.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2.6上述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点;
2.7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家庭。
3、门牌税豁免的各种情形
根据139/2016/NĐ-CP号政令和22/2020/NĐ-CP号政令,门牌税豁免的情形包括:
3.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越南盾的;
3.2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3从事生产经营盐类制品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
3.4从事种植、养殖、捕捞水海产以及从事渔业后勤服务的组织、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
3.5乡镇文化邮电站,报社(印刷,语音,视频和电子报纸);
3.6根据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的在农业领域经营的合作社(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点);
3.7人民信用社;在山区经营的合作社和私人企业的分公司、代表处、营业点,山区的范围是由民族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
4、以下组织或个人在设立或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免交门牌税:
4.1新设立的组织(获得新的税号和新的企业代码);
4.2首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个人和个人团体;
4.3门牌税豁免期内的组织,家庭,个人和个人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点,则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点也获得门牌税豁免;
4.4从工商户转变成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扶持法》第3条规定)自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有3年的门牌税豁免期限;
4.5公立义务教育机构和公立学前教育机构。
5、门牌税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第139/2016/NĐ-CP号政令,每类对象的缴费标准规定如下:
5.1 适用于生产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缴费标准:
序号 | 资本规模 | 缴费标准 |
1 | 注册资本或投资资本超过100亿越盾 | 300万越南盾/年 |
2 | 注册资本或投资资本100亿越盾及以下 | 200万越南盾/年 |
3 | 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点,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 | 100万越南盾/年 |
5.2 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的缴费标准:
序号 | 营业收入 | 缴费标准 |
1 | 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年 | 100万越南盾/年 |
2 | 营业收入从3亿到5亿越南盾/年 | 50万越南盾/年 |
3 | 营业收入从1亿到3亿美元/年 | 30万越南盾/年 |
5.3 根据越南财政部规定,营业收入是确定个人、个人团体、家庭收入水平的基础,具体是:
5.3.1确定个人,个人团体,家庭缴纳门牌税的收入水平基础的营业收入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总营业收入;
5.3.2如果个人,个人团体或家庭的营业收入发生变化,则确定缴费水平的基础是缴纳门牌税年度的前一年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5.3.3对于当年停止经营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确定缴纳门牌税水平的基础的营业收入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
5.4注意事项:
5.41除第3项门牌税豁免的各种情形外,在一年中的前六个月内获得税务登记、税号和企业代码的生产经营或设立的企业组织、个人、个人团体、家庭应缴纳全年的门牌税;如果在一年中最后六个月内设立并获得了税务登记和税号以及企业代码的,则应支付全年的门牌税的50%;
5.4.2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如不申报门牌税则必须支付全年的门牌费;
5.4.3豁免期结束(企业成立起的第四年),由工商户(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点)变更的中小企业: 豁免期结束的时间是在一年的前六个月内的需支付全年的门牌税,如果豁免期结束的时间在最后六个月的,则支付全年门牌税的50%;
5.4.4已解散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个人,个人团体在一年的前六个月返回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缴纳全年的门牌税,在一年的最后六个月返回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缴纳全年的门牌税的50%;
5.4.5正在生产经营的缴税者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的形式通报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如符合以下条件,则无需缴纳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年度的门牌税:在缴纳规定的门牌税的期限(每年1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构书面申请暂停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且尚未缴纳申请暂停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年度的门牌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应当缴纳全年的门牌税。.
6.门牌税的申报和缴纳
6.1申报门牌税的时间
根据139/2016/NĐ-CP号第5条第1款,以及22/2020/NĐ-CP号第3条第3款的修改和补充,申报门牌税规定如下:
在缴纳人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或新成立时申报一次。
-缴纳人开始生产经营或新成立;工商户变更的中小企业于开始生产经营或新设立之年的后一年的1月30日之前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申报表;
-通过包税方式纳税的家庭,个人和个人团体无需申报门牌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申报表和税务部门的数据库确定营业收入,以此作为依据计算包税方式纳税家庭、个人或个人团体的应缴门牌税数额的基础。
6.2 门牌税缴纳期限
根据139/2016/NĐ-CP号第5条第4款,以及22/2020/NĐ-CP号第1条第4款的修改和补充,缴纳门牌税规定如下:
6.2.1由工商户(包括工商户的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点)变更的中小企业豁免期结束后(企业成立起的第四年)缴纳门牌税如下:
6.2.1.1如果豁免期结束时间是在该年的前六个月,则缴纳门牌税的最晚的日期为豁免期结束之年的7月30日。
6.2.1.2如果结束豁免期结束时间在该年的最后六个月,则缴纳门牌税的最晚的日期为豁免期限结束之年的下一年的1月30日。
6.2.2已解散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个人,个人团体返回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缴纳门牌税如下:
6.2.2.1如果该年的前六个月开始经营,则缴纳门牌税最晚的日期是开始经营年的7月30日。
6.2.2.2如果该年的最后六个月开始经营,则缴纳门牌税最晚的日期是开始经营之年的后一年的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