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荐语】劳动法是一国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该国劳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越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越南劳动法典》(2012年)以及由越南劳动伤兵社会部颁布的一系列政府法令。
【上图为越南劳动出版社出版的现行《越南劳动法典》(2012年)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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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越南劳动法典在过去近十年适用的过程中,并未能充分地解决社会劳动用工的实际需求,无法为越南在加快融入全球一体化步伐中提供更有利的解决方案。此外,越南对外签署的《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均需要履行根据国际劳动组织(ILO)关于国际劳动标准提出劳动领域相关承诺,《越南劳动法典》(2012年)及其施行细则并未完全符合此国际标准为执行《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越南近年来大刀阔斧实施政治革新措施,配套和完善一系列的“接轨”措施,其中就有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新《劳动法》。
【上图为越南劳动出版社出版的新《越南劳动法典》(2019年)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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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该法包括17章220条,其中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工、雇主、劳工代表组织、雇主代表组织等的权利、义务;国家对劳动领域的管理等。新法的实施标志着越南劳动制度法制建设走向成熟,并将带来越南劳动力市场的重大调整, 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总体上新法的实施更加注重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加速转型和要求政府提高管理水平,继而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是越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已经长期执行《越南劳动法典》(2012年)的广大在越中资企业来讲,关注并深入研究新劳动法,在新法生效前重新审视本企业内部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调整企业内部的劳动管理制度和规章,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是2020年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河内分所将持续为您推出“在越中资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提示系列”的连载文章,在对越南新旧劳动法的变化进行客观介绍的基础上,逐一从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和变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定、工资的支付、加班、请假休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劳动合同的终止等用工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相信将对在越企业或有意走进越南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河内分所将分两期为您详尽剖析《越南劳动法典》(2019年)(下称“新劳动法”)带来的19个劳动用工管理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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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新劳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工和雇主之间关于有偿工作、薪资、劳动条件、劳动关系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以其他名称签订的,但合同具体内容能够体现为有偿工作、薪资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管理、调配、监督的,则视为劳动合同。”因此该法相对于2012年旧劳动法强调了劳动合同不再依附于合同的名称,而是具有体现有偿工作和一方对另一方管理、调配、监督内容的显著特征即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二、新增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
根据新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除了书面和口头两种的形式外,还新增了一个形式:“劳动合同通过电子方式以与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有效的数据消息形式订立。以数据通知的形式通过电子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简而言之“电子劳动合同”也是被新劳动法所承认的。
三、仅保留两类劳动合同
根据新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仅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大类,删除了旧劳动法中关于“季节性劳动合约或12个月以下从事固定工作之劳动合约”这一类合同的类型。
第二十条还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工仍继续工作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如下规定:
1、合同前的期限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按照原合同执行。
2、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超过30日,双方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则变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不得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新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附件可就对于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作出具体规定或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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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大劳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新劳动法第三十五条扩大了劳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尤其是该条第2款更赋予了劳工在雇主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工作条件安排工作,或拖欠工资,虐待辱骂、强迫劳工劳动,职场性骚扰及怀孕女工须休产假、劳工已达退休年龄等特殊情形下,无须提前通知雇主而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
六、增加雇主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改变了提前告知规定
相较于旧法,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了三个雇主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1、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劳工已达退休年龄的,另有协议的情形除外;2、劳工无正当理由擅自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3、劳工未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提供信息导致招聘工作受到影响的。同时还规定:因劳工擅自旷工或不在岗的,雇主可以不提前通知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七、增加因经营结构、生产技术调整或经济原因等理由终止合同时,雇主应履行的提前告知义务
根据新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雇主因经营结构、生产技术调整或经济原因等理由需要辞退劳工时,在提前与有基层劳工代表组织地方的与被辞退劳工所在的基层劳工代表组织交流意见,且提前30日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和被辞退的劳工。
八、增加因违反劳动合同签订原则而使得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形
新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增加因违反“自愿、平等、善意、合作以及诚实”的劳动合同签订原则而使得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形。
九、增加关于学习技能、练习技能期限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对学习技能、练习技能的期限增加比较详细的规定:
1、学习技能是指雇主聘用劳工后在工作场所培训职业技能。学习技能的时间根据《职业教育法》是相关规定实施。
2、练习技能是指雇主聘用劳工后在工作场所根据工作岗位指导劳工开展工作技能。练习技能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十、 允许存在多个基层劳工代表组织
新劳动法以“基层劳工代表组织”这一概念取代了旧法的“基层集体劳工代表组织”的概念。新法第三条词语释义中,“基层劳工代表组织”包括基层工会和企业劳工组织。新法还在第十三章中专门对基层劳工代表组织的规定作出了补充,允许同一个企业内可存在多个基层劳工代表组织。
作者介绍:
张智丹,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越南语本科专业,对越南风土人情、营商环境有独特的见解,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涉越法律服务。曾编译发表《中越商事仲裁法律双语汇编》《越南律师行业的起源和发展》、“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系列,为在越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提供权威法律参考信息,弥补国内空白,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越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