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越南《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9——试用期的那些事儿(一)”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问题“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10——试用期那些事(二)”,这一期我们为大家总结了企业违反越南《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为季节性用工的劳工设置试用期
(图片来源:网络)
季节性用工一直是越南制造及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存在的一种客观情况,在用工成本、用工灵活性等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受到企业的欢迎,但同时也是违规用工的高发领域。
季节性用工时间是由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决定的,一般只有几个月,故越南《劳动法》对季节性用工的劳工作出倾向性保护,禁止企业对该类劳工设置试用期。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为季节性用工的劳工设置试用期的企业将面临50万越盾至100万越盾(折合人民币150元至300元)的罚款,并被责令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规定】
1、2012年《劳动法》(10/2012/QH13 )第26条第2款;
2、《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第9条;
【律师支招】
如果季节性用工的工作岗位有一定技术要求,则建议企业应从招聘信息的发布开始,注意避免聘用不熟练的劳工。如果预计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不低于三个月并且工作期限较为确定的,建议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便设置试用期。
二、未依法对试用结果进行通报
(图片来源:网络)
试用期结束前/时,企业应将试用期员工的转正考核结果通知该员工,合格的及时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立即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1、未依法对试用结果进行通报的企业将面临50万越盾至100万越盾(折合人民币150元至300元)的罚款。
2、未依法对试用结果进行通报,还将影响到员工转正入职手续的办理或及时的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等下一个用工环节工作地有序进行。
【法律规定】
1、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第27条第1款;
2、《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第9条。
【律师支招】
试用期结束前/时,企业应将试用期员工的转正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三、设置超过一次的试用期
(图片来源:网络)
“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9——试用期的那些事儿(一)”一文中对越南企业可设置试用期的次数和具体情形以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点击可回看。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设置超过一次的试用期的企业将面临200万越盾至500万越盾(折合人民币600元至1500元)的罚款,并被责令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规定】
1、2012年《劳动法》(10/2012/QH13 )第27条;
2、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第25条;
3、《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第9条。
【律师支招】
对同个企业内的同一个工作岗位仅可设置1次试用期,但对于同个企业内不同的岗位各约定1次符合法律规定期限的试用期也是合法的。
四、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图片来源:网络)
“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9——试用期的那些事儿(一)”一文中对越南试用期时间的设置做出了详细的说明,点击可回看。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劳动法》新增了“对越南《企业法》、《关于管理和使用投资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国家资金法》规定的企业管理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的规定。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设置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试用期的企业将面临200万越盾至500万越盾(折合人民币600元至1500元)的罚款,并被责令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规定】
1、2012年《劳动法》(10/2012/QH13 )第27条;
2、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第25条;
3、《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第9条。
【律师支招】
企业在设置试用期时,应注意结合越南《劳动法》关于试用期时间的规定,针对每一个工作岗位制定出一套符合自身用人需求的岗位说明书、转正考核标准,对试用期员工岗位技能、工作态度、遵守规章制度、融入团队等方面有的放矢地进行精准考察。
五、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的85%
(图片来源:网络)
员工在试用期表现合格与否,都不影响企业向其支付薪资的义务。越南《劳动法》规定,由双方对劳工试用期薪资进行协商,但最少不能低于该工作薪资的85%。(薪资包括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津贴及其他补贴。)
同时需要注意,劳工的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企业发放员工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的85%的,将面临200万越盾至500万越盾(折合人民币600元至1500元)的罚款,并被责令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规定】
1、2012年《劳动法》(10/2012/QH13 )第28条;
2、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第26条;
3、《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第9条。
【律师支招】
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试用期工资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工资构成和支付标准。
六、试用期结束不签订劳动合同又继续聘用
(图片来源:网络)
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应与转正考核合格的员工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员工的,则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用工风险。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试用期结束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使用该员工的企业,除了将面临被罚款的法律风险外,还可能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涉嫌违反越南《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甚至是《刑法》的规定,从而引出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详情请看“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5——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一)”
【律师支招】
企业应与考核结果合格的员工依法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办理转正入职手续。
【结语】
正所谓“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做好入职管理不仅可以为企业HR今后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也可以使企业用工管理的风险大为降低。通过这三期越南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防范措施介绍,希望对在越中资企业有所帮助,让试用期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营造更加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介绍:
张智丹,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精通越南语;对越南风土人情、营商环境有独特的见解,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涉越法律服务。曾编译发表《中越商事仲裁法律双语汇编》《越南律师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文章和“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系列,为在越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提供权威法律参考信息,弥补国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