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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0 点击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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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推出“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9——试用期的那些事儿(一)”后,不少顾问单位的HR咨询最多的是如何辞退试用期员工的问题。今天的文章我们就来具体谈一谈,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如何无风险辞退的问题。
我们对当前在越中资企业中最常见的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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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员工未按要求提供录用材料
(1)员工未能在企业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证书、证明的原件,致使企业无法为其办理入职录用手续;
(2)员工应聘企业岗位及被录用时,向企业提供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个人资料、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情形;员工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应聘前曾受到原雇主的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赌博、盗窃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应聘前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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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员工与原雇主存在劳动争议
(1)与原雇主未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2)与多个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影响到当前工作;
(3)与原雇主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期内;
(4)与其他雇主存在未完结的劳动争议或诉讼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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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期员工工作技能和水平达不到录用标准试用期内或届满前,企业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员工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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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用期员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已达到辞退情形
(1)员工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上岗;
(2)连续请假、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超过了企业内部劳动纪律规定的应该予以辞退的次数;
(3)拒绝接受上级交办工作任务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4)在试用期间对外兼职,严重影响工作;
【法律规定】
越南现行《劳动法》第29条和新《劳动法》第27条规定,只有在员工达不到双方协商的试用条件时,雇主才能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进行赔偿。所以在合法辞退试用期员工的问题上,以签订试用期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形式来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岗位说明书、岗位录用标准、转正考试说明等书面文件对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等进行明确,就是紧扣住“双方协商的试用条件”这个关键的环节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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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冠律师在此建议,在越中资企业应根据每个工作岗位的特性和要求,针对地制定出一套符合自身用人需求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岗位基本信息、职责描述、任职资格和条件等主要内容。此外,企业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试用期转正考核评估制度。
实际工作中,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企业会为试用期的员工分配主管,由主管给新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打分;也有企业会集中安排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其进行考核;还有的企业会综合新员工的带领人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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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冠律师特别提示:对于试用期最终考核成绩,从避免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企业应保留相应书面文件材料,例如:转正考核的内容及评分原则应事先告知新员工,并让其签字;考核结果要及时通知且让员工在考核表上签字确认,合格的及时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立即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以上这些工作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全部完成,否则只能依法让员工转正或者转正后支付赔偿金才能终止劳动关系。
除了对新员工的工作水平、岗位技能进行考核外,HR还应注意对该员工遵守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否则容易引发一定的用工风险,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老板加员工人数不到五人的平面广告设计公司。最近,试用期员工阿忠三天两头以身体不适、家里有事、父母生病、弟第结婚等理由请假。由于阿忠是设计师,他请假后导致公司人手不足,有时老板也不得不顶上一起加班。短短 60天的试用期结束后,阿忠出勤率仅勉强过半。老板感到十分头痛,在犹豫中又继续聘用了阿忠一段时间。后来公司其他员工透露,阿忠请假的时候不是接了其他公司的兼职工作就是去应聘其他公司,以“骑驴找马”的姿态对待这家广告设计公司的工作。老板得知此事后,最终决定终止与阿忠的劳动关系。阿忠不服,认为公司并没有文件规定试用期员工不允许请假,故请求劳动调解员介入,要求该公司额外支付2个月赔偿金作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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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未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勤情况作出明确的要求,且企业内部劳动制度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当出现案例中阿忠的情况时,公司无法以阿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及时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过了试用期仍继续录用,而后公司又要强行终止合同的,则属于违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需依法承担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1、2012年《劳动法》(10/2012/QH13 )第42条;
2、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第41条。
【律师支招】
试用期仅能约定一次,如果试用期内员工请假时间过多,留给企业考察的时间不充分,则企业很可能无法通过试用期得出该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结论,从而导致做出错误判断,故有必要对请假次数,时间,种类做出适当限制。
维冠律师建议,企业可在录用标准或转正考试的条件中规定,试用期员工可缺勤的最高天数,如缺勤率超过应出勤率20%的,视为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下一期,我们将为大家总结企业违反越南《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介绍:
张智丹,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精通越南语;对越南风土人情、营商环境有独特的见解,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涉越法律服务。曾编译发表《中越商事仲裁法律双语汇编》《越南律师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文章和“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系列,为在越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提供权威法律参考信息,弥补国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