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一篇文章相信在越中资企业对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已经非常清楚了,这一篇文章我们将详细说明签订和管理劳动合同的“标准动作”。
什么是签订和管理劳动合同的“标准动作”?让我们先从企业与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讲起。根据越南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规定,劳动合同类型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完整均会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下面以几个案例来做具体说明。
案例一: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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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同塔省沙沥市劳动监察局在对沙沥工业区做劳动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一家淡水鱼冷冻加工厂雇用的工人里面有几名15岁以下的未成年劳工。虽然该加工厂提供了与这几名未成年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员工身份信息并不准确:有的未成年劳工是以不同于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签订的,有的则虚报了年龄。同时这几份未成年劳工的合同均不是由其监护人与加工厂签订的,不符合越南劳动法的规定。沙沥市劳动监察局对该加工厂处以15.000.000越盾(折合人民币4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影响。
根据《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的第28条第2款规定,对雇用未成年劳工而未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罚款10.000.000至15.000.000越盾。
法律法规
《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第2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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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签署主体的资格问题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对于劳工而言,企业在录用前首先应以劳工的公民身份证为依据确认劳工的年龄。在聘用13至15周岁的劳工时,必须和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企业而言,代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具有公司特别授权的其他人员。
案例二:劳动合同类型应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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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一家贸易服务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经理阮氏某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举报称,公司不肯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希望劳动主管部门派人介入处理。
经劳动调解员调查,阮氏某自该公司创立以来便入职从端茶倒水的行政小妹做起,时至今日已经是这个管理着二十多人的行政人事部门的经理,正可谓是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模范示例了。入职时公司与阮氏某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3年的合同,现在3年期的合同也到期了。作为具备一定劳动法律知识的阮氏某认为自己可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故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但被公司拒绝。公司总经理认为,今年因疫情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已经大不如前,此时与阮氏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经劳动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跟总经理解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特点及相关劳动法要求后,总经理最终决定依法与阮氏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根据《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的第8条第1款规定,雇主与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类型不符合规定的,最高罚款20.000.000至25.000.000越盾。
法律依据
1、2012年《劳动法》(10/2012/QH13 )第22条第2款
2、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第20条第2款;
3、《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的第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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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根据越南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或12个月以下从事固定工作的劳动合同三类。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劳动法》因删除了关于“季节性劳动合同或12个月以下从事固定工作的劳动合同”这一类合同的类型,故从明年开始,仅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种合同类型。
同时根据越南《劳动法》规定,劳资双方仅能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如果劳工继续工作的,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新《劳动法》不对高龄劳工和外籍劳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要求。建议企业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类型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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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终身制”、“铁饭碗”,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困难突出的时刻更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洪水猛兽”,想尽办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对于法律不了解所形成的认识误区。有公司的HR就问了:“在劳动合同中不写明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是否可行?比如我们跟员工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形势好、效益高的时候,就约定久一些;亏损了或生意不好做的时候,我就约定短一些。这样灵活处理也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风险。”
事实上,这种做法违反了越南劳动法的规定,不但损人,也不利己。下面,我们继续看第三个案例:
案例三:劳动合同应完备法定条款,内容约定应具体明确
越南平阳省某地劳动监察局在对当地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少企业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失部分主要内容的问题。导致该问题的原因是有的公司的HR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份劳动合同的模板,并没有检查合同是否具备完备的主要条款;有的企业则直接要求HR把一些自认为不利于企业的条款删删减减,最后给劳工签订的是一份“瘦身”版的劳动合同。事实上这些都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劳动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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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利于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和约束,可能会导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重要劳动合同内容无法正常履行,同时企业将面临被罚款等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1、2012年《劳动法》(10/2012/QH13 )第23条;
2、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 )第21条;
3、《越南劳动、社保、依据合同派越南劳工去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28/2020/NĐ-CP)的第8条第1款。
律师建议
根据越南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10项主要内容:
1、雇主名称、地址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方的人的姓名、职务;
2、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工方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公民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或户口簿号码;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劳动合同的期限;
5、岗位薪资或职务薪资、薪资发放方式、发放期限、津贴和其他补贴;
6、晋升及调薪制度;
7、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8、配置给劳工的劳动保护设备;
9、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10、培训、培养及提高技能水平。
另外,对于从事农、林、渔及盐业的劳工,劳资双方可依据工作类别协商减少劳动合同的部分主要内容,可协商增加因遭受天灾、火灾、气候灾害而影响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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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仓促地签订劳动合同,往往留下了许多漏洞,也为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留下了隐患,增加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既要灵活,更要合法,切不能流于形式。
下面,维冠律师将一套签订越南劳动合同的标准动作分享给大家:
1、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要求劳工提供与前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出具原单位同意该员工兼职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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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核查劳工的公民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尤其需要注意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劳工仅能从事越南《劳动法》及政府颁布的相关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业工作;对于13至15周岁未成年劳工,必须和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签订合同前,建议由HR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进行说明,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尾部以带有下划线的黑体字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情况,本人对此完全知悉并全部接受”,并劳工签名确认;
3、劳工应当当面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是其本人签字。签完后,HR记得及时检查劳工填的相关个人信息和其身份证件原件是否相符,内容是否完整等。应当避免委托他人转交劳工签订或交劳工自行签订、随意找人代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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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R应要求劳工在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复印件上注明:“本人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写日期;
2、企业可以要求劳工作出如下书面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并由企业保留声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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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最好使用经律师审查的规范版本,避免导致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或违法的风险;
2、建立合理的档案保管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企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3、与HR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代表企业与其签订,签订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保管,不得由其自行保管,以防被取走调换或者销毁;
4、与高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同时签订多份,并分别交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专门保管,不得由其自行保管,以防被取走调换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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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越南《劳动法》 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管理这个重中之重的环节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细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终止各个阶段的工作,以适用劳动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风险。因此劳动合同内容条款的设计是关系用工风险最直接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维冠律师将专门用另一篇给大家讲讲越南劳动合同中条款设置的相关风险问题,敬请期待。
作者介绍:
张智丹,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精通越南语;对越南风土人情、营商环境有独特的见解,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涉越法律服务。曾编译发表《中越商事仲裁法律双语汇编》《越南律师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连载”文章和“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系列,为在越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提供权威法律参考信息,弥补国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