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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冠合规丨(一)招聘管理·入职体检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本次系列文章为人力资源合规,分别包括招聘管理、合同管理、薪酬福利、工时休假、保密与竞业限制、培训与服务期、社会保险、离职管理、规章制度、综合用工十个部分,本期为招聘管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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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到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环胜公司)应聘,并通过了该公司的笔试、面试,并就工作待遇、工作岗位达成了一致意见。环胜公司认可,到其公司应聘的员工进入体检环节后,如体检结论显示应聘者无明显的心脏病、肺结核或谷丙转氨酶指数大于40的情况,就会对其录用。后肖某到环胜公司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体检结论为: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后,环胜公司未与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解释理由是该岗位择优录取,且已有其他候选人。肖某提交了其与环胜公司交涉的光盘录音,该录音不清晰,但可分辨有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向肖某解释不招录有传染病的人。

  肖提出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肖与环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受理案件。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环胜公司与肖某订立劳动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4752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环胜公司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到环胜公司应聘,已通过了笔试、面试,并就工作待遇、工作岗位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该公司因肖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有过错,应酌情赔偿肖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改判环胜公司赔偿肖某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肖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公平就业权,用人单位招工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缔结,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条指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被认定存在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此时将面临承担因侵犯平等就业权的民事责任,以及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风险。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前如以体检不合格不予转正单方解除的,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合规建议

1、入职体检一定要安排在确定录用之前。用人单位在收到体检报告并确认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再发放正式录用通知。

2、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和招聘岗位的特点以及拟招录人员的就业经历,安排其进行具有行业、岗位和潜在健康隐患针对性的体检项目,不能流于形式。

3、对于非首次入职员工也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其进行入职体检,而不能以第一次入职时的体检结果作为再次入职的健康依据。

4、为避免出现应聘者恶意找人代检隐藏病情或躲避检查,建议用人单位可要求应聘者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或由用人单位组织应聘者进行入职体检。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重视入职体检的同时,要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的入职体检标准,不得以体检结果进行隐性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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