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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越南最新劳动用工法律知识300问(61-65问)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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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问:试用期内约定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答:服务期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企业为员工提供产生费用支出的专业技术类培训;(二)培训产生的费用支出必须是由雇主自行支付的;(三)双方应签订符合越南《劳动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书面职业培训合同服务期协议)

虽然,越南法律并没有对约定了试用期同时又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形作出规定,但由于越南《劳动法典》第27条规定允许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原签订的试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雇主,也无须对此进行赔偿。故在实操中,企业不宜在试用期内对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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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问:劳资双方是否必须签订职业培训合同?

答:与中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所不同的是,越南《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必须签订职业培训合同服务期协议):雇员使用雇主提供的经费在国内外参加深造培训以提高职业技能和水平的,双方应签订职业培训合同

不签订职业培训合同的,企业除有“为他人做嫁衣”的风险外,还将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

 

63问: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该员工按照职业培训合同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答:非因企业过错,员工在服务期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该员工须按照职业培训合同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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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侵权删除)

 

64问: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离职的,是否应当返还企业在培训期间给员工发的工资以及缴纳的社保费用。

答:如果双方签订的职业培训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培训费用包括工资及社保费用的,则该员工应当返还。

 

65问:服务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越南《劳动法典》没有对服务期从何时开始计算作出规定,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约定为自培训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培训结束之日起算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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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丹律师精通越南语,被评选为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成员在重大涉越商事仲裁案件、疑难民商事争议、对越投融资和涉越法律事务等专业领域,有着成熟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张智丹律师服务过的重点客户包括:驻越大使馆以及建行胡志明分行、中能建集团、中检认证集团广西公司宝龙达、波司登、远景能源、奋达科技、绫致时装、万里石、兆驰股份等国内多家知名公司、上市公司。

 

主要著作

1、参与编译的《中越商事仲裁法律双语汇编》于2020年7月正式出版;

2、浅议越南合同中违约金最高上限的问题》;

3、越南近三年重要法律制定、修订情况汇总》;

4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文章

5、《越南最新劳动法典必知300问》;

6、《越南律师行业的起源和发展》

7、《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