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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消费维权案例之3——化妆品消费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2021年3月15日,防城港市新闻网发布了2020年度防城港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维冠律师受邀对其中四个案例进行点评。现将化妆品消费损害赔偿案整理如下:

 

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戚莎莎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向某美容店购买化妆品使用后出现浮肿、呕吐、头晕等现象,经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症,汞中毒等病变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将化妆品送检发现汞超标一万多倍,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维权,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要求美容店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美容店予以处罚,组织双方对投诉人提出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美容店同意赔偿投诉人医疗费用共29895元,并承治疗费用,直至完全康复。


律师点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美容店经营的化妆品存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问题,依法应当承担应的法律责任。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美容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有权要求化妆品店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销售不合格的化妆品,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也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违法销售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严守法律的底线。

 

消费提示

(一)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选择营业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店或超市、合法网站等有质量保证的商家。如果在购买化妆品时,想了解该产品的真伪,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所购产品相关信息,还可下载 “中国药品监管”App,直接输入产品名称查询即可。

(二)学会看标签

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还应查看有无标注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三)认准合格的进口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应该有中文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等。

(四)规避消费误区,警惕虚假宣传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不是药品,其作用较为缓和,一般不可能快速显效,不要被虚假、夸大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效果的宣传所误导。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五)依法维权

购买化妆品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应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如出现皮肤瘙痒、皮疹等任何安全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停用产品,避免对皮肤的进一步刺激,及时到专业医院进行就诊,向医生征求意见。如果怀疑购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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