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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丨我所律师应邀点评防城港市2019“消费者维权十大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由于消费者相对分散,力量弱小, 且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力量等均不及经营者,无论在信息获取能力还是经济实力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很难直观地判断所需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风险。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通常会出台一定的政策和措施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但消费者遭受权利损害的事件仍层出不穷。


  防城港市会在3月15日前后推出本市的“消费者维权十大案例”,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每年都应邀参与部分案例点评。以下两个案例系发生在2019年度内有关烟草零售行业及旅游行业的典型消费者维权案例。维冠律所吕春律师、杨明月律师受相关行政部门邀请参与律师案例点评,内容如下:


案例1: 旅游行程中要求补交单房差费用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游客投诉,称其一行3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越南河内下龙四天三晚游,行程中因没有成功与其他游客拼房,旅行社要求该三名游客(两女一男)同住一个三人间,若需另外安排房间,则需要游客补交房差。

       

      经调查,张某等3人于2019年5月到某国际旅行社报名参加越南下龙、河内四天三晚游,并与该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该社按1300元/人向其一行3人收取团费,该费用包含了导游服务费、签证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景点门票及其他费用。旅行社要求游客补房差的理由是:旅行社在行程单上注明“行程中用房以安排两人间为标准,在不影响房数的情况下夫妻可以安排一间,若出现自然单间时,我社尽量安排三人间或拼房,如酒店无三人间,我社有权采取拆夫妻或加床处理,若客人要求开单间,需要补交单人房差400元/人”。

      

      质监所认为,格式化的行程单未经游客签字认可,签约或出行前旅行社也未对该三名旅游者说明其属于单房差形成者、需补房差并取得同意,却在行程中要求其三人补房差,剥夺旅游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视为无效说明。旅行社要求游客补房差,需要事先确定形成单房差的游客并书面告知该游客并征得其同意,没有书面告知的视为未告知。由于旅行社没有事先确定形成单房差的游客,且旅行社凭专业经验和签订的旅游协议、组团人员等信息,有能力事先判断并确定是否可能存在单房差,因此即使真的产生了单房差,应当被视为是旅行社的经营风险,除非经旅游者同意,否则旅游者没有承担单房差的义务。所以,本投诉游客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增加房差的费用,应由旅行社应承担该费用。经调解,该社向游客退还房差400元并赔礼道歉。


     【律师点评】单房差是指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出现单男、单女或旅行者要求住单间导致需增加房间数时,住单间的客人须补交房费差价。因此出现单房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旅游者原因形成的单房差,另一种是自然落单形成单房差。


第一种情况,旅游者原因形成的单房差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在旅行社安排双人标间的情况下,旅游者主动要求单独住宿不同意拼房的,旅游者的住宿条件得到提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旅游者理应支付更多的服务费用。


第二种情况,因旅游者自然落单形成单房差,旅行社是否有权向旅游者收取单房差,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旅游者报名或缴纳团费时,旅行社已经明确告知旅游者其为单房差的形成者,旅游者选择同意承担房差并继续参团的,根据《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因为旅行社已经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则单房差形成的房差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承担。


2、旅游者报名或缴纳团费时,若旅行社并未事先告知旅游者存在单房差及房差费用承担者等事宜的,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就应当向旅游者明确“旅游行程中住宿安排及其标准”、“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但在旅游者报名或交纳旅游团费时,旅行社并未告知明确该三名旅游者存在单房差且属于房差费用承担者,而是在行程中告知存在单房差并要求该三名旅游者承担房差费用,剥夺旅游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因此,该行程单格式条款无效。


再者,旅行社是格式合同提供方,也是旅游团的组织者,旅游过程中形成自然单房差属于旅行社经营风险范畴,并非消费者过错,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除非旅行社在接受报名时,就已经明示该旅游者为自然单房差形成者需要由其承担房差费用,则旅游者在了解新报价可在退团、拼房、补房差等选项中进行选择,若旅游者选择继续参团旅游的,系双方对旅游协议形成新的、明确的合意,对旅游者有约束力。



消费提示:

在旅游活动中因单房差而产生补房差费用比较常见,如果旅游者在报名或缴纳团费时,旅行社已经明确告知旅游者其属于单房差形成者、需补房差并取得旅游者同意的,则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游者在出行或缴纳团费时可主动询问旅行社是否产生单房差,是否需要补房差及房差金额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作出退团、拼房、补房差费用等选择,避免旅游行程开始后产生纠纷影响旅游体验。



案例2: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7月,群众李某到上思县某商店购买卷烟,购买后才发现该店未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消费者要求退还,该商家不愿意退还金额,消费者遂当场致电12313向烟草专卖局投诉该商店无证销售烟草制品。


       收到举报后,上思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现场开展调查,在该店查获非法卷烟共29个品种220包卷烟。该店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资格,上思县烟草局依法将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7月16日,经调查,当事人农某在其村内某小卖部的住宅地申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查获地的经营场所没有经营卷烟的资格,经检验该卷烟为真品卷烟,该店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权管辖原则,上思县烟草局将该案件移交给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店处以8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律师点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这个许可范围,就包括经营的区域和货品来源。本案中,虽然持证人农某在其村内某小卖部的住宅地申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也属于无证经营。

       无证经营卷烟行为社会危害较大,更有甚者直接兜售假烟、走私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扰乱正常的烟草市场经营秩序,更会侵蚀合法卷烟的市场份额,造成国家和地方烟草税收的流失,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法律红线不可碰。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为保护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一定要选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商店需要经营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违法开展活动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经营卷烟、无证经营和兜售假非私烟的查处力度,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消费者要提高辨别真假烟的识别能力,如发现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销售卷烟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兜售假烟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3向烟草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