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客户处理涉越劳动法律事务时,张智丹律师发现不少企业采用的劳动合同都是在网上下载的模板,有些劳动合同模板大段地复制《劳动法典》的条文,使得合同十分繁冗。实际上,无需煞费苦心地复制《劳动法典》的条文,因为法律摆在那里,是否写进合同都得受到法律的约束。
张智丹律师并不反对大家使用劳动合同模板,但建议HR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设计、细化合同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理想的情况是根据不同工作岗位、不同级别的员工设计不同的劳动合同。另外,在草拟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能忽视了越南《劳动法典》赋予劳资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本期,张智丹律师为大家梳理了越南《劳动法典》中可以由劳资双方自主约定的事项,供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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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劳动法典》在第二十八条“根据劳动合同实施工作”、第三十五条“雇员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六条“雇主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七十条“企业集体协商的程序”、第八十三条“集体劳动协议到期”、第一百六十八条“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第二百零七条“罢工期间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权利”规定了“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的条款。含有“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条款的事项法律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允许劳资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合同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针对该事项作出了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否则适用法律规定。
企业作为掌握劳动合同签订主动权的一方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注意合理利用“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条款。比如:“第二十八条、根据劳动合同实施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应由签订合同的雇员实施。工作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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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是指员工向企业提供劳动时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是越南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一般情况下,企业业务范围比较单一或者员工履行工作是在比较固定的地点进行的,则可以选择精准型的约定,如选择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或者员工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等作为工作地点。
如果企业业务范围较广,在国内甚至国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或工作地点的,则针对这些跨区域企业或者跨地区工作岗位特性,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为宽泛的工作地点。
根据《劳动法典》的规定,员工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来完成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企业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的,应取得员工的同意。换句话说,员工是有权利拒绝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长期工作的。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应利用好“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条款。比如约定:“工作地点为:越南胡志明市,但双方考虑到业务员岗位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员工)同意甲方(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上述工作地点。”
总之,企业起草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根据业务特性充分考虑各方面情况,设计出合法、合理,兼顾双方利益的条款。
附:越南《劳动法典》“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
第二十八条、根据劳动合同实施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应由签订合同的雇员实施。工作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雇员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雇员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雇主的情形:
e)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已满退休年龄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雇主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đ)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雇员已满退休年龄的,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条、企业集体协商的程序
2、集体协商时间自开始协商之日起不得超过90日,各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三条、集体劳动协议到期
集体劳动协议到期而各方依然继续协商的,则在集体劳动协议到期之日起90日内,原集体劳动协议依然继续履行,各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雇员停工享受社会保险制度期间,雇主无需支付雇员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百零七条、罢工期间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权利
2、参加罢工的雇员不得支付工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各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