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自来水公司
职工债权第一批第二次公示
(2022)自来水破管字第41号
防城港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或债务人)因资不抵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桂06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桂06破11号决定书,指定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清算自来水公司期间,通过向债务人留守职工、托管单位、出资人单位、人社部门了解,未发现债务人存在欠付破产职工债权的线索。管理人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按顺序完成了破产债权的首次分配后,自来水公司于2022年10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自来水公司完成首次破产分配后仍有剩余款项,剩余款项依法应分配给出资人防城港市兴港集团有限公司。如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新的债权人,防城港市兴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同意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终结自来水公司破产程序之日起二年内,将剩余款项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新发现的破产债权。
2023年7月,有2名自来水公司前职工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其职工债权的金额,管理人核对后予以初步确认,并进行了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异议期内,有其他职工对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清单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新的证据,管理人核对后对职工债权公示清单进行了修订。
截止至2023年8月8日,现有证据可证明自来水公司尚欠14名前职工的破产职工债权。管理人拟将14名职工列入第一批清偿并进行第二次公示:
详见《防城港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债权第一批第二次公示清单》(附件1)。
相关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 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并提供佐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更正。如管理人不予以更正或异议人对管理人更正内容仍有异议的,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否则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在第一批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的异议期满(15日)后清偿无异议的职工债权。以上公示不代表自来水公司具备100%清偿的能力,具体清偿额需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的清偿顺序和剩余款项确定。
如有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存在欠付其他职工债权线索的,欢迎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将依职权调查并依法处理。
特此公示。
防城港市自来水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1、《防城港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债权第一批第二次公示清单》;
2、管理人联系方式: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28号逢时大厦B座9楼,何律师13558002801【微信同号】